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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让业主自己定做的窗户进小区。难道我们花钱请了座山雕回来?

2月18日,陕西咸阳。业主要装修,在小区外面定做的自己喜欢的窗户。管理处以“业主找的商家不是管理处的合作单位”为理由,不让窗户进小区。物业一位工作人员不惜以身犯险,坐在即将起吊安装的窗户上,阻止业主安装。险些发生肢体冲突。

业主很清楚自己的权利,强硬的就是要装修,不妥协。最后经过层层磨难,窗户还是安上了。但是业主的心里估计也很不爽。我花物业费请了一个啥过来,座山雕吗?当小区是威虎山吗?

最近些年,随着经济的发展,很多人赚钱的欲望过于强烈。在头条搜索“物业不让沙子进小区”结果都是各种小区不让外面的沙子进小区的新闻。

头条的搜索结果

其实说到底,都是和这个陕西的情况类似,你买的沙子不是在物业指定地点买的。物业赚不到钱,自然不给你进。这种情况屡见不鲜,比如2017年山东的李先生在海南买了一套房子,装修第二天就遭遇沙霸。没有人敢卖沙子给他。而且工作人员明确说:“投诉了也没用”可见起眼之嚣张。

2017年当时的新闻截图

这种事很常见,常见到我们都见怪不怪。警察都见怪不怪。常见到我们都忘记了法律存在的意义。

如果管理处是为了小区的整体美观考虑,因为小区整体使用的一种颜色,样式的窗户,如果出现一家不一样,就会很丑,这个是可以理解的。《物业管理条例》也有规定,业主在装修前需告知物业,物业会把装修的禁止事项告知业主。但是这个不适用本案。本案中物业明确表示:“业主找的商家不是管理处的合作单位”所以不给进入小区。

本案中公民合法装修,而管理处一定要求到指定地点,指定店铺购买装修材料,个人认为是强迫交易行为。

根据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,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接受服务,可以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,并处200元罚款。其实我们没必要感觉处罚的轻重,和罚款的多少。拘留一天也是告诉他,这是违法行为。

如果情节再严重的话,就有可能构成“强迫交易罪” 根据《刑法》第二百二十六条 规定,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接受服务,达到标准的,构成“强迫交易罪”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。

根据《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(一)的补充规定》以暴力、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,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接受服务,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予立案追诉:

(一)造成被害人轻微伤的;

(二)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的;

(三)强迫交易3次以上或者强迫3人以上交易的;

(四)强迫交易数额1万元以上,或者违法所得数额2000元以上的;

(五)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5000元以上,或者违法所得数额1000元以上的;

(六)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。

在本案中,我想一个小区,阻拦的不止三个人吧?

看到本案我知道大家很生气,我也很生气。这才是法律存在的意义之一。我们可以通过正规的渠道解决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问题。而不是发生严重的冲突。

法律依据:

《刑法》

第二百二十六条  以暴力、威胁手段,实施下列行为之一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:

(一)强买强卖商品的;

(二)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;

(三)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、拍卖的;

(四)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、企业的股份、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;

(五)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。

(不做过多引用,有法律需求可以在评论区讨论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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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名称:《不让业主自己定做的窗户进小区。难道我们花钱请了座山雕回来?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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